李鸿伟律师亲办案例
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埋单
来源:李鸿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0-08-05
浏览量:938

 

一、基本案情

2009年10月,甲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终身寿险。2010年3月,因急性脑出血入院抢救,次日因抢救无效身故。甲的保险受益人乙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经保险公司调查核实:被保险人甲入院抢救时被诊断为:高血压3级极高危,既往病史中记载:高血压病史4年。因此,保险公司认为甲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隐瞒了高血压病史,遂作出解除保险合同、拒绝理赔的决定。乙不服此决定,于2010年7月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依约支付保险赔偿金12万元人民币。

二、案件争议的焦点及法院的审理

本案争论的焦点可归纳为:被保险人投保时是否履行了保险法规定及本案保险合同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隐瞒了高血压病史?在庭审中,原告诉称:被保险人甲系突发疾病死亡,属于被告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被告应当承担支付保险金的义务。被保险人在入院抢救时家属并未在现场,而是由其他陪同人员对被保险人既往病史进行的陈述,其他陪同人员对死者的健康状况并不知情,被保险人没有患高血压病,也从未治疗过此病。被告辩称:投保人兼被保险人甲因高血压导致脑出血死亡,其在投保时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因此保险公司可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赔偿责任。

三、代理律师的观点

保险公司委托本律师为此案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庭审。庭审中,本律师围绕案件焦点问题做了如下阐述:

从甲入院抢救时的病志中得知其有既往高血压病史4年,投保人兼被保险人甲在投保时并未将此情况告诉保险公司,未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甲为本人投保时,在作为保险合同组成部分的投保书的健康告知询问事项书面询问其是否患有“高血压”的内容,甲选择“否”。在该投保书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声明和授权”栏第2条也明确约定:“本人在投保书中的健康、财务及其它告知内容均属实,与本投保书有关的问卷、体检报告书及对体检医生的各项陈述均确实无误,如有不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甲作为投保人兼被保险人在投保书的落款处签字确认,应该已经阅读并了解上述相关内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但是,根据保险公司经从医院调取的住院病志的记载:被保险人甲的入院抢救时的诊断结果为:急性脑出血,高血压3级极高危,既往高血压病史4年。根据医学常识,这么严重的高血压病是长期才能形成的,不属于突发性疾病。可见,甲在投保当时已患有高血压病。原告乙否认被保险人甲有高血压病史,提出“被保险人住院时家属并未在现场,而是由其他陪同人员在场进行的陈述……”的理由。本代理律师认为该辩解明显有违常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有故意虚构保险事故发生原因的重大嫌疑。众所周知,在紧急情况下,陪同人员对患者病史的陈述有助于医生的诊断和进行及时有效的对症抢救。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明白这一常识以及当时的紧急局势,陪同人员没有理由信口开河,自己编造被保险人病史,关于病史的陈述应源于平时的知晓或被保险人自己的介绍。乙提出的“其他陪同人员对死者的健康状况并不知情”完全是事后出于对利弊的权衡而做的陈述,与事实不符,其用意明显是为了不当获得保险赔偿金。医院病志资料中的:“既往高血压病史4年,未系统口服降压药”属于原始书面证据,能充分证明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原告方不能仅凭带有利害关系的陈述来否定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被保险人甲已患有高血压病多年,其在投保时未如实将这一病情告知保险公司。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结合本案来看,作为投保人兼被保险人的甲在投保时隐瞒了自身患有高血压的事实,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案启示

像本案所讲述的这种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隐瞒健康状况以降低保险费费率的情况现实生活中非常普遍。根据我国保险法相关规定,此种情况保险公司有权做出拒绝理赔、解除保险合同的决定,并可不退还保险金。为了切实维护自身以及保险公司的利益,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务必要做到诚实信用,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保险公司也应当加强对保险业务员的培训,不能为了增加保险业务忽视对被保险人健康状况的审查。此外,保险公司应当进一步完善投保前身体健康方面的检查制度,以防止类似纠纷的发生。

 

 

 

以上内容由李鸿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鸿伟律师咨询。
李鸿伟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482好评数5
  • 办案经验丰富
  • 咨询解答快
中山区人民路24号平安大厦1703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鸿伟
  • 执业律所:
    辽宁信敏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0602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辽宁-大连
  • 地  址:
    中山区人民路24号平安大厦1703